崇左市人民医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2023-06-29 18:10科研部

崇左市人民医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医院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医院服务潜能,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实行仪器开放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桂政发〔2006〕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科研教学且具有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宗旨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加强我单位与入网单位协同合作,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仪器设备和专业化服务,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和有效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水平建设。

第二章  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医院仪器设备开放组织部门由科研部牵头、仪器设备所在科室协助共同负责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一)研究落实并起草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入网申请;

(二)负责入网现场评审与查验、绩效考评工作;

(三)审定入网科学仪器设备清单,发布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

(四)做好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并做好专项资金补助后安排使用;    

(五)每年按要求做好绩效考评、开放共享工作总结;

(六)积极参加区管委会组织的相关技术交流、培训、测试方法及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培训活动。  

第六条 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在医院官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设备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每台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设一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医院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培训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含学生)的技术培训工作由仪器供应商或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第九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部分维修费在维修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上平台预约制,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不得无理拒绝预约。

第十一条  开放仪器设备资源纳入全区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全社会开放,网内仪器设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第十三条  保持仪器设备正常完好,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要求。

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为原则。

第十五条  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将根据服务院内、院外不同的成本情况进行收费,体现优惠院内开放实验服务费。

第十七条  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预约使用时提供项目合同,相关测试费参照院内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院内、外使用仪器设备开放的收费,均由医院财务科负责,支付方式由财务科拟定,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收费。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共享收取的费用管理。费用按实际有效使用进行收费,仪器使用费70%归医院,30%归所在管理部门,医院部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保养维修、燃料动力及消耗成本等。管理部分可用于测试人员或设备管理人员的劳务费。

第二十条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所有人员不得违规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牟取个人或为他人牟取利益。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对其按该台/套仪器当年的使用费总额的20% 进行收缴,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共享仪器设备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医院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不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次采购同类大型仪器设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差以及考核较差的大型仪器设备,组织专家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收回该仪器的使用权,并进行调整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三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